2008年4月2日晚,“公法半月谈”第三期活动在法学院114教室成功举办。在本期活动中,就职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我院81级校友李杰作了一场题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的主题发言。我院宪政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相关专业同学以及来自山东经济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的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研讨。
李杰法官曾担任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在行政审判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他多次参加有关行政审判的理论调研,在制度构建方面亦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这使当晚的报告内容十分丰富,既有理论阐释又有典型案例评析。报告中,他从八个方面介绍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内容涵盖行政诉讼的发展现状、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称谓、和解遵循的原则、撤诉条件、法官的角色定位、撤诉程序、结案方式、行政诉讼和解的局限性。他深入浅出的阐述使同学们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了全面的理解,也使同学们深切地感受到司法实践在行政法的发展中起到的推动作用。
在报告提问阶段,同学们积极地与李杰法官交流,肖金明教授亦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与总结。肖教授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实运行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其中“权力的傲慢与公民习惯认识的偏见”是重要的也是难以短期内优化的因素,这是转型时期不同社会阶层间的不和谐造成的一种不适合制度生长的文化氛围,因而制度构建与制度运行出现了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差异。肖教授强调,在司法实践者与理论研究者之间需要搭建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的平台,这样才能让司法实践发挥应有的创造力,解决现实中多样化的问题。
在本期活动最后,李杰法官鼓励同学们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并积极关注制度现实,为法治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