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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崔建远、李永军、刘保玉来我院做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5-05-17        阅读量:

  5月15日晚七点半,稷下风第486期论坛——“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在菲律宾环球360官网逸夫楼316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讲坛大咖云集,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杨立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常务理事刘保玉。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文科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郭明瑞主持了本次论坛。
  首先,李永军提到法工委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初步计划:计划分两步,17年前通过民法总则,2020年通过民法典,但这仅仅是初步计划,因为民法典的制定是个非常浩大的工程。李永军主要就民法典的体例、编排及人格权问题展开演讲。关于编数问题现在争议较大,李永军不同意八编制。关于法人有没有人格权的问题,目前学界意见不一,有观点认为只有自然人有人格权,因此人格权必须放在自然人的编目之下;有观点认为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人格权,所以应该单独成编。杨立新指出民法典的编纂时间短任务重,工程浩大,而且还是政治任务,已写入党中央的决定中。因此这不仅是学术问题,更是立法问题。针对目前民法典制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杨立新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因时间紧任务重且是重大政治任务,应动员全国力量分批次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大家团结起来,建立一个百余人的专家队,每几个人做一项,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第二,关于民法典体系、结构问题,杨立新给出解决思路,对比民法通则篇章结构和2002年草案的总则部分,对比提取公因式,得出结论“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权利客体),法律行为,代理,权利和义务,责任,时效,期间”;第三,关于监护制度的改革问题,杨立新重点指出了现行监护制度的几个问题;第四,关于权利客体的问题,杨立新分析了民法通则和2002草案都没有权利客体的原因;第五,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杨立新表示同意郭明瑞“我们的体系就是权利、义务、责任三者,权利产生义务,义务不履行就有责任”的观点;第六,杨立新认为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要给人格权法留出空间。崔建远认为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必须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大家都认可,通过提取公因式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二是立法技术的剩余(拾遗性)。有些规范,没有容身之所,比如无因管理,崔建远就法律行为和时间效力两部分内容展开了详细解说。刘保玉主张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要求同存异,他认为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自己。我们在立法里要考虑国外没有而我们自己有的问题,需要开发自己的法律。郭明瑞对各位的的见解表示赞同,并就权利客体、时效、除斥期间等问题展开详细解说。
  现场提问环节,主讲人与在座师生展开了激烈争论。爆满的报告厅、热烈的掌声、充满求知欲的表情无不都体现了法学院师生对这场讲座的期待与热情。

 

 

 

 

 

 

 

 

 

(图/许梦飞  文/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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