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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17年社会法学CSSCI论文排名全国第三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8-03-10        阅读量:

  根据《法学学术前沿》最新公布的《天铎观察•2017年法学类C刊论文统计(社会法学)》,通过对23本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2017-2018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的法学类文章的统计,菲律宾环球360官网以发文3篇的成绩排名全国第三。

  在发文内容方面,该报告指出,本年度,社会法学在法核期刊(含《中国社会科学》)的发文数量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总量相对其他学科较少,总量为45篇,仅占总文章数的1.95%,其中,在三大刊中的发文数仅为两篇,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的《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与《法学研究》第2期的《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共占三大刊发文数总数的1.11%。第二,在总量相对较少的前提下,期刊间分布不均,社会法学类文章发文数量前三的期刊是《法学》(11篇,占总数的5.76%)、《法学杂志》(7篇,占总数的3.95%)和《法商研究》(4篇,占总数的3.42%)。同时统计范围内有《中国法学》等6种期刊因刊物学科偏好及其他原因全年无社会法学论文发布。以上发文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在法学论文方面仍存在较大进步空间。
  结合社会法学较为通说的分类标准,在内容方面,可将该45篇文章分为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法(含部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法三部分。通过分析可知劳动法占社会法学发文数量的绝大多数34篇文章,约占全部文章的75.56%;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方面共8篇文章,约占总数的17.78%;基础理论方面3篇,约占总数的6.67%。在基础理论方面,3篇文章主要关注了社会法的范围、性质、体系等问题。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方面,食品药品安全(含卫生法)、弱势群体保护与工伤保险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在劳动法(含部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方面,《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成为绝对的关注热点,同时劳动法的国际化以及劳动法的新发展等议题也是该领域的关注重点。

  同时该报告还指出了本年度社会法的理论创见:
  (一)社会法研究领域不断明晰
  具体而言,钱叶芳老师在发表在《法学》第4期的《“社会法法域说”证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中指出“社会法个性鲜明,是有关弱势群体生存、宏观经济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以及生态环境保障的且不属于传统私法和传统公法所界定的研究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领域。”余少祥老师在发表在《法学杂志》第4期的《论社会法的国家给付原则》中指出“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征,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其有一定的限度和底线,实施机制是:人人有权,时则有份。”张东老师在发表在《法学论坛》第2期的《论社会法体系构建的新路径》中指出“社会法体系是当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社会法的积极自由与实质平等之内在精神体系,通过权利、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外化为社会法的二元制度体系。”这些都有在社会基础理论方面起到了凝聚共识,探索新知的功效。
  (二)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研究贴近立法、不断深入细化
  2017年学者对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研究深入到食品药品安全,弱势群体保护、慈善法以及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则等方面。具体而言,申卫星老师和刘畅博士指出,从"药品监管"到"药品安全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治理目标体现为确保公共利益,治理主体呈多元化,治理结构形成一种平等、合作的治理关系,治理手段是基于协调和参与。刘长秋老师指出,相比于《基本医疗卫生法》等法名,《基本卫生法》或《卫生法》是更为科学而规范的名称,应当规定医疗保健基本制度、药品管理基本制度、公共卫生保障制度、卫生科技与卫生教育促进等内容。许明月老师与段浩老师指出,通过改变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或软法之治的传统做法,政府和市场合力推动基于社会可接受的法律激励机制,能够更好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外部性问题。应利用"激励—制约"的范式框架,构建以土地、户籍、财政等为制度工具,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和满足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现路径。蒋悟真老师和魏舒卉老师指出,“对现代慈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进行立体阐释,慈善法的进一步完善应增进慈善法律主体的开放性与共治性、强化对社会行善和国家促善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及从静态与动态的双重视角来全面打造慈善责任机制。”
  (三)劳动法理论多向衍发助力《劳动合同法》修改
  本年度有关劳动法的论文中,关注《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文章占到了很大比例。我国社会在科技、经济、文化方面的发展影响改变着劳动关系的现实存在,新型资本模式、劳动关系以及社会理念的生发都引发了学者对于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应然状态的思考。具体而言,谢增毅老师指出,我国现有立法模式是单一模式,“应更新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在坚持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场景,考察不同类型雇员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规则设计。在立法技术上,应打破传统的针对所有劳动者的综合立法模式,向针对特定类型主体和特定事项的专门立法模式转变,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实现分类调整和区别对待。”同时,其还指出,面对我国复杂的劳动关系市场,应该适当灵活性,在《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中,“重点修订有关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变更等规则,并对小微企业和特殊雇员实行差别对待。”针对部分声音指出的《劳动合同法》施行效果的质疑,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不是导致工资涨幅较大和企业用工成本较高的直接原因,但是,《劳动合同法》中一些与企业用工成本有关的规则间接对用工成本的不合理造成了影响,有修改调整之必要《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需要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与维护劳动者权益之间觅得平衡。从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重点应聚焦在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责任和解雇保护制度等规则的完善上。”


  注:以上内容截取自《法学学术前沿》公布的《天铎观察•2017年法学类C刊论文统计(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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