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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大学小西康之教授在我院作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8-05-16        阅读量:
   2018年5月13日晚,日本明治大学小西康之教授在菲律宾环球360官网青岛校区振声苑E206作了一场题为“日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展开”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李长勇副教授主持,日本劳动政策研修机构研究员仲琪先生担任翻译,法学院柳忠卫教授出席了本次讲座。
  学术报告从日本劳动法的历史、日本劳动法学界近期热点以及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在介绍日本劳动法的历史时,小西康之教授告诉大家,日本劳动法是在“人人平等”的理念指导下产生的,随着工业革命的结束,工厂雇员激增,日本劳动法应势而生。日本劳动法最初保护对象为女工与未成年工,后来其保护对象逐渐扩大到包含男工与成年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平等”与“均衡”是日本劳动法立法的最终导向。所谓“平等”,是指劳动法旨在实现劳动者与雇主的平等对话;所谓“均衡”是指劳动法实现的是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旨在公平的实现。小西康之教授进一步指出,日本劳动法可分为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两类。前者重视对个人的保护,同时致力于国家财富再分配。后者建立于1945年二战后,属于工会法,是日本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规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对于劳动者的整体保护。
   接下来,小西教授以安倍政府向国会提交的《工作方式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为例,介绍了当前日本劳动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他认为,该方案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即改革劳动条件差距以及改革劳动时间。小西康之教授具体从正规雇员与非正规雇员的劳动特点入手介绍了这两个大方向。正规雇员与非正规雇员在劳动条件和劳动时间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就劳动条件来说,正规雇员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工作时间、场所、内容不会受到限制;而非正规雇员适用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形式上存在短期劳动和派遣工,此外非正规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特定的,其工作时间、场所、内容都要受到一定限制。基于这种现实情况,《改革方案》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改革这种差距。另一个主要方向是改革劳动时间,小西教授谈到劳资框架下的集体合同可以逃脱劳动时间(一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制。但随着过劳死、过劳自杀成为日本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增加劳动时间的硬性天花板也成为劳动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此外,小西教授还提到了另外两个热点,即共享经济方式下工作人数增多和兼职人数增多所产生的关于劳动法适用的问题。共享经济下的准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涉及到劳动法适用的射程问题。兼职工作中劳动时间的计算也构成了劳动法发展中的热点之一,工作时间是否应该叠加计算,涉及到过劳死情况下工伤保险费用的赔付问题,小西康之教授认为这从根本上体现了劳动法平等与均衡的价值问题。在日本现行制度下,兼职叠加的加班工作时间超过100小时过劳死的工作者得不到工作单位的保险金赔付。
   接下来小西教授从签订事由、期间、雇佣保障效果方面介绍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在该部分中,小西教授的第一个报告重点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即解雇问题,从雇主的角度看,其可根据《劳动契约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依法解雇劳动者。《劳动契约法》第16条规定,解雇时如果在没有客观事理的理由与社会通常认知所承认的情况下,对予此权利的滥用效果无效。该条规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被视为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原则性规定。与之相对应,《劳动契约法》第17条规定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小西教授认为该类事由甚至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更为严苛。第17条表述如下:用人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期限,如果不是有不得已的理由,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不能解雇工人。而关于“不得已”的认定,小西教授认为这涉及法律解释问题,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进行详细阐释才得以理解。此外,除了解雇会产生合同终止的效果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劳动关系亦会自动终止。
   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日本的国家最高法院)在裁判中确立了“雇止法理”,即雇佣终止的保护法理,如果雇佣期间长短、雇佣次数、雇主方等方面的情况使得劳动者产生了期待,那么雇主的合同解除权会被界定为“滥用”。尽管该法理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法律对其保护力度仍远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者。基于这种考量,法律赋予了有固定期限劳动者申请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者的权利,在雇佣期间连续计算超过5年且不断更新的情况下,劳动者有申请权。连续是指期间中断未超过六个月,若超过六个月需要从头计算。
   报告的最后,小西康之教授再次谈到关于有固定期限工和无固定期限工的差别待遇问题。关于时间、薪金待遇、保险福利差距的改进意见集中体现在《改革方案》中,而基本工资属于合理差距的规制问题。《改革方案》自提出以来备受关注,但由于日本政党纷争、政局不稳等现实问题,该方案的通过则成为了未知数。
   报告结束后,我院学生向主讲人提出了以下问题:过分保护劳动者权利是否是对于雇主的不公平;限制劳动时间后,有固定期限工和无固定期限工的福利待遇是否发生了变化。小西教授耐心地进行了解答,他谈到平等是劳动法的立法导向,正是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才赋予其特殊保护,因而劳动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平等对话而非对其中一方过度保护。对于第二个问题,小西教授指出该问题目前正在学界的热烈讨论中,其对我院学子的问题意识表示了肯定。
  讲座的最后,李长勇副教授对报告进行了以下总结。他谈到,日本学者严谨治学的态度值得每一位科研人学习,这种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使得日本民法学研究始终位于世界前列,这正是目前我国法律研究中所缺失的研究方法。对于小西教授所提到的政党斗争延缓法案通过的问题,李长勇副教授认为这体现了劳动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冲突,是法律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该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文/丁子轩   图/姜佳晨
主讲人简介:
  小西康之,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是劳动法上的解雇、退休、失职等问题。任意大利摩德纳大学、博科尼大学、巴西圣保罗大学等知名高校客座研究员,并在日本厚生劳动省相关委员会担任多个职务。出版学术专著、合著8部,发表学术论文8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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