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下午,法学院在振声苑E206举办了新学期第一次卓越法律人才学术讲座。本次讲座邀请了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刘惠荣教授,为大家作了一场主题为“中国参与南极治理的路径选择”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姜作利教授主持,法学院李洁老师、刘俊霞老师出席。
在讲座开始之前,姜教授简要介绍了主讲人刘惠荣教授并对其表示了欢迎,随后讲座正式开始。首先,刘教授从“地理意义上的南极”与“法律意义上的南极”两个方面对南极的总体情况进行了介绍。地理意义上的南极包括南极大陆及其周围岛屿,是世界上发现最晚的大陆;法律意义上的南极一般是指《南极条约》所规定的南纬60°以南的大陆。在介绍南极基本情况的过程中,刘教授向现场观众展示了其参与南极科考时的部分照片。
在对南极总体情况进行介绍之后,刘教授对《南极条约》进行了重点分析。该条约的基本宗旨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和平利用及非军事化、领土主权冻结、科学考察自由。南极条约协商会议(ATCM)是根据《南极条约》建立的定期议事机制,其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南极治理的争议。
接着,刘教授向大家讲解了南极治理的有关问题。南极治理机制从建立到发展主要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在《南极条约》签订前表现为欧洲列强和南极邻近国家对领土主权的要求和激烈的军事冲突。二战结束初期,各国以搁置主权、发展科研考察为原则,签订了《南极条约》,南极治理机制基本建立并进入了一段稳定和平期。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人口危机、资源匮乏、全球变暖等全球问题日益凸显,人类开始愈发关注和重视南极的资源和战略价值。南极治理日益成为影响国际政治走向的一个全球性问题。在讲解的过程中,刘教授向大家展示了《南极条约》协商国的立法层级、立法数量及立法焦点问题。目前已有26个国家有正式法律渊源意义上的专门南极立法,以国会立法形式进行南极立法的国家占总数近90%。这些立法均围绕着“南极区域活动管理制度”、“南极环境与资源管理”、“南极执法制度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展开。通过讲解,现场观众对南极治理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
在上述讲解的基础上,刘教授分析了中国参与南极治理的路径问题。刘教授认为,中国参与的理念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有关南极治理的国际规则制定。与此同时,中国应当重视遵约与国内法的转化,也即将国际法有效转化为国内法,严格履行南极环境保护义务,具体包括有效转化协议书中的环境保护制度、明确南极活动者的权利义务、保障我国南极活动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其行为。
在互动环节,刘教授对现场观众的疑问作了认真的解答。现场观众提问,如何对非法捕捞予以制裁?刘教授指出,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美国与新西兰可以作为原告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之进行起诉。现场观众问道,中国制定南极立法的依据何在?刘教授认为,中国立法的根据是规范我国在南极的行为,树立良好的遵守南极条约的形象。现场观众提问,相关资料共享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刘教授指出,目前与南极相关资料共享的国际合作效果较好,各国均主动将资料上交给有关国际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其实并不多。最后,姜作利教授对刘院长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在全场师生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嘉宾介绍:刘惠荣,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博士。现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极地法律与政治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家库专家、第六届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法治政府研究会会长,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委员。
注:《南极条约》(The Antarctic Treaty),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1961年6月23日生效。198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类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并自该日起对我国生效。目前,该条约共51个缔约国,包括29个协商国与22个非缔约国。该条约的组成体系包括《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相关6个附件。
(文/张华 图/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