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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宗翰副教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法律制度与国家实践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7        阅读量:

  9月26日上午9点,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戴宗翰副教授在华岗苑北楼524作了一场题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法律制度与国家实践”的学术讲座。该讲座是东北亚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研修班系列讲座之一,由郭传凯老师主持。

在讲座开始之前,郭老师先简要介绍了主讲人戴老师并对其表示欢迎,随后讲座正式开始。

首先,戴老师从总体上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主要内容,即海洋权益和过境自由海洋环保,其中包括:领海基线、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制度等。接着,戴老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以上区域权利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分析。其中,戴老师重点介绍了领海基线的确定方式,领海基线通常是指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戴老师指出,在一些海岸线深深缩进并切入的特殊区域或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采用某些合适的固定的点的连线来确定基线,并且以图示的方式向观众展示了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实践的例子。

然后,戴老师为大家讲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群岛国的定义和群岛基线的划分问题。群岛国,指的是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群岛国可以采用群岛基线作为领海基线,从这些基线起量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为群岛水域,属于群岛国的主权。群岛基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一个群岛国可以绘制一个直的群岛基线连接最外缘岛屿的最外点和群岛的干礁,水域面积与陆地面积之比应在1:19:1之间。

随后戴老师又重点讲解了“无害通过”的含义和权利。所谓“无害通过”,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接下来,通过与现场观众进行互动探讨的方式,戴老师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相关规定。其中,毗连区,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必要的管制权而设立的特殊海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算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专属经济区,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大陆架,是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

最后,戴老师讲述了关于冲之鸟礁和太平岛的两个案例。其中,在第一个案例中,日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1款“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主张冲之鸟礁是岛屿。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款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主张冲之鸟礁是岩礁而不是岛屿,不应用作基点设定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架。东亚地区的韩国、朝鲜等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也主张冲之鸟礁是岩礁而不是岛屿。因此,各国对于冲之鸟礁是岛屿还是岩礁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通过对上述案例的讲解和分析,戴老师为同学们进一步阐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制度的规定以及现今各国对此存在的一些争议,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岛屿与岩礁的划分标准问题上。戴老师认为,从国家实践和理论分析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的界定给各国留下了任意解释的余地,因此,对于岛屿界定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讲座结束后,郭老师对戴老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在全场观众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王继蕊 图/金佳佳

                                                                     

主讲人简介:

戴宗翰,男,生于中国台湾,汉族,政治学博士(主修国际公法),现任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兴趣为国际公法、海洋法、海洋事务。台湾政治大学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台湾清华大学生物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中国-东南亚南海研究中心会员

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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