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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吴泽勇教授在我院成功举办学术讲座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22        阅读量:

10月19日晚19点,华东师范大学吴泽勇教授在菲律宾环球360官网青岛校区振声苑E301作了一场题为“司法实务中的程序法理——以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为例”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菲律宾环球360官网副教授刘加良主持,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法学院彭哲副教授、青岛市即墨区法院民五庭于淑风法官、两位法官助理、两位律师以及华信清算公司代表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吴教授指出了思维能力是法律人的核心竞争力,同学们除了在学习法学知识外,还需要加强法律思维能力的锻炼。民事诉讼法中,程序法理拥有庞大体系,诉讼法理在实务中究竟有什么用处值得研究。本次讲座主要谈论的是事实认定的处理,以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为例来阐述司法实务中的程序法理将讲座分为七部分分别介绍。

首先,吴教授通过对实务场景的描述,提出了在民间借贷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游走的案例会面临一系列的程序问题。如先诉民间借贷后诉不当得利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是否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和调查与认定。吴教授通过对实践案例,对以上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

第一,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重复起诉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即诉讼标的相同就是重复起诉在先诉民间借贷后诉不当得利的案件中他们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因此该种案件并不属于重复诉讼

第二,关于变更诉讼请求合法性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5条,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法。但是在这里,吴教授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是否有必要的问题,同样值得同学们思考。

第三,关于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在以民间借贷进行诉讼后变更为不当得利时,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法官基本不会予以采纳。从程序法角度讲,只有一个给付行为,就只会有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应该是一次性计算诉讼时效。

第四,关于管辖权的问题,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就会遇到管辖权调整的问题。法院既可以移送管辖,也可因当事人应诉获得管辖权。但是如果遇到依职权应该移送管辖的案件,法院还是应该及时移送管辖避免后续纠纷。

第五,关于重新分配证明责任问题,这个是本次讲座的重点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规则。区分证明责任判决与事实认定判决的尺度是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界定是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就可以判断这个事实为真,反之是假或者是伪。如果案件事实穷尽各种手段还是不能证明,就交由法官进行事实判断,只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是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证明标准达成与否,取决于法官的主观确信。讨论的案件是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因此要清楚民间借贷的责任分配以及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请求权是一个借款返还请求权,它需要原告在诉讼中举证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意以及有交付行为,主张借款已经返还的当事人应当就借款以及返还负担证明责任。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中原告需要对请求权人受损、相对人获益、因果关系、收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四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第六,关于事实调查与认定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主张责任与一贯性审查。原告应主张能够支持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并且这些事实本身能够支撑不当得利的请求,如原告方不能做到,则法院应该驳回原告请求。如果此时存在借贷的事实,不当得利的基本条件是给付目的(自始或嗣后)欠缺,基于借款合意而给付金钱,这里给付目的(交付借款)已经实现。只是被告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目的的欠缺,因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履行请求权毫无竞合的可能性。对于不当得利诉讼中,要件事实的审查要遵循两步走的审查顺序,先审查不当得利构成的前三个要件(原告受损、被告获利、受损与获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审查获利无合法依据。在法庭进行后诉的证据审查时,原告可以继续举证,民间借贷被否认与不当得利被承认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需要强调的一点,不当得利案件中,原告的胜诉机率并不会加大。

在分析了以上的具体问题之后,吴教授为我们梳理了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逻辑。后诉应根据不当得利的实体法规范分配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应该首先审查原告能否提出不当得利的原因事实。如果被告否认,原告则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如不能证明争议的要件事实,则宣告原告败诉。追本溯源,吴教授提出了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这类案件的发生起因究竟是如何。在某些案件中,原告在诉讼中并没有主张新的事实,却被判胜诉了,这种现象该如何理解吴教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这类案件是法官的一种行为选择,法官不愿意通过民间借贷的案件让原告胜诉,更愿意通过不当得利使原告胜诉。法官以何种心态做出的行为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种做法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危害,它违反了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让法官脱离证明责任的约束,并且动摇了了证明责任制度的基础,让真正错误地判决甚至是枉法裁判有可乘之机,最终模糊了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两种法律关系的界限,破坏了实体法确立的预期结构,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被滥用。

讲座尾声,吴教授对先诉民间借贷后诉不当得利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第一,民间借贷案件要归民间借贷,不当得利案件归不当得利,在实务中不要将二者混淆。第二,让法律问题归法律适用,让事实问题归自由心证。第三,诉讼法学者应该对司法环境对法官行为的影响多加关注。与谈阶段,刘加良副教授先对吴泽勇教授所做的讲座作了高度总结。青岛市即墨区民五庭于淑风庭长也为吴教授的讲座点赞并指出目前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官需要用自由心证来保护善良当事人。我国的法律是善法,是善良民众的保护伞。在以后的案件处理中,应该将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区分开。同时,于庭长向同学们分享了一个实务案例,让同学们对于实务中先诉民间借贷后诉不当得利的案件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彭哲副教授从商标法角度,讲述了商标三年无正当理由不适用撤销这一事实,商标的实践部门和司法机关默认证明责任转移到商标所有人身上。商标法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是存在问题,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法的合作,体系化地思考。在提问环节,吴泽勇教授就消极事实具体化的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在这次讲座中获益颇多。

报告最后,张海燕教授向主讲人吴泽勇教授、于淑风庭长等实务部门的与会人以及在场的各位同学们表达了感谢,并指出,实践中必须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相结合,也期待与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未来的合作。本次讲座在全场同学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主讲人介绍:吴泽勇,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紫江优青学者,兼任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998年以来,先后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论文13篇;独立出版专著1部、译著1部,合作出版著作若干;主编教材1部,参编教材多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及其他项目若干;研究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

 

 

 

 

 

 

 

 

 

 

 

 

 

 

 

 

 

 

                                       /张艺璇 /衣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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