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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蔡虹教授在我院作学术讲座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5        阅读量:

 

121319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蔡虹教授在菲律宾环球360官网青岛校区振声苑N206举办了一场主题为“检察公益诉讼热点问题探讨”的讲座。此次讲座为卓越法律人才系列学术报告之一,由菲律宾环球360官网副院长张海燕教授主持,法学院刘加良副教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胡亚林处长,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陈刚检察官出席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分为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张海燕老师代表菲律宾环球360官网对于蔡虹教授的到场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在场师生介绍了蔡虹教授的学术成就。第二个环节中,蔡虹教授围绕检察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讲解。第三个环节,胡亚林处长和刘加良老师就讲座内容进行了点评,并对蔡虹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第四环节为观众互动与提问。

蔡虹教授首先从六个方面对“检察公益诉讼热点问题”这一主题展开了讲解。

第一部分,对检察公益诉讼基础知识的梳理。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授权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诉因是法定范围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原告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且法律授权主体;第三,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部分,蔡教授谈到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在于六点: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这是内在的、本质的区别,外现于诉讼的各个环节中。二是诉讼请求的种类不同。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请求的差异在于其没有违约责任种类,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部分诉讼请求的内涵不同,如: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名称相同,但是内涵、计算方法、领受对象等不同。三是管辖不同。四是审判组织不同。五是审理模式不同。六是执行环节不同。

第三部分,蔡教授用图示为在场观众展示了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途径及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第四部分,蔡教授介绍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检察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案件。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包括:环境污染、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蔡教授提到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案件和刚开始界定的公益诉讼并不完全吻合。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中并没有特定的受害人,而这两类案件中是夹带着私益受损,因而又叫做自益性诉讼。

第五部分,蔡教授提到了学界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争议,并列举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谈论了自己的看法。

第六部分,蔡教授重点谈论了检察机关在多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包含五个关系:第一,行政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在此关系中要坚持行政权优先。第二,监督权与公益诉权的关系。在此关系中应该坚持监督权优先。第三,其他公益诉讼和检察公益诉讼的关系。“优先与补位”是两种公益诉讼权的正确关系。从长远看,社会组织及其代表的社会公众应当是行使公益诉权的主力军,因此有必要适当降低这类主体起诉的门槛。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这样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所以检察机关成为了提起诉讼的主体了。第四,公益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在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是诉权的主体,而受诉法院是审判主体,从起诉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体现的是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公益诉权有别于一般诉权,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公益诉权的特性,在现有诉讼框架内完善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第五,公益诉权和私益诉权的关系。同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双重损害,既损害了公共利益又损害了特定个体的民事权利,法院对由此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应该分别受理与审判,不能合并审理。

紧接着,蔡教授做了四点总结,第一,立法需要做两件事:一是解决权利配置的进一步明确,二是公共利益要进一步界定。第二,行政权要重点落实在行政执法、行政监管上,因而需要在制度层面构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责的机制。第三,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于其法律监督权,检查机关要促使和支持其他公益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第四,行使公益诉权在现有法律授权框架内,尊重诉讼基本原理,不破坏诉讼基本结构,维护公共利益。

然后,胡处长基于实务经验,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价值、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公益诉讼的实践价值三个方面谈论了实务界关于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些观点并向在场观众分享了几点他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感想。

接下来,刘加良老师在对蔡虹教授的到来表达谢意后,对于本场讲座作了简要点评并强调:公益诉讼需要情怀,担当和智慧。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新增业务板块,有一个视角不可忽视那就是权力的配置。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与蔡虹教授积极互动,现场气氛活跃,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主讲人简介:

蔡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湖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独著有《转型期中国民事纠纷解决初论》(北大社2008年版)和《民事诉讼法学》(北大社2016年版),已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因教学业绩突出,先后荣获湖北省优秀教师和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继蕊 /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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