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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军教授在《光明日报》撰文谈人权司法保障进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23        阅读量:

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在《光明日报》2019年9月22日07版 “法眼观天下”栏目发表文章《被告人着便装折射人权司法保障进步》,从被告人着装变迁谈新中国70年人权司法保障的进步。全文如下:


被告人着便装折射人权司法保障进步

周长军

 

一个人的着装不仅影响其气质、形象和风貌,而且会影响他人对其性情品德的判定。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的穿着情况,能够直观反映一国人权司法保障的水平,折射国家的法治成熟度。以被告人法庭穿着变化为线索,考察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权司法保障的发展状况,自有一番意义。


70年来刑事被告人法庭着装的三次变化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由于经济基础、社会条件、意识形态、治理策略和诉讼理念的不同,刑事被告人的法庭着装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人民法院重视专政职能的发挥。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要求人民法院学会采用法律武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但在随后的“严打”行动中,为强化运动的声势和震慑力,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强制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印有“囚”“犯人”等字样的衣服。1992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对此种现象进行了批评,同时对1990年通过的看守所条例中关于“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以便于看守所识别和管理。2006年,《关于被告人出庭时是否着马甲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据此,实践中,看守所享有了对在押人员统一配发“号服”的权力。这也是长期以来刑事被告人穿着印有“某某看守所”等字样的识别服或者醒目的黄马甲出庭受审的制度渊源。

被告人出庭着装的第二次变化出现在21世纪初。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4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在此背景下,被告人穿着“号服”出庭受审的惯例开始出现变化。比如,2006年厦门市中院允许被告人穿着便装出庭受审,四川省高院2008年、河南省高院2013年等先后发布了禁止被告人穿“号服”出庭受审的文件。由此,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出庭受审或穿“号服”或着便装的景象。

不过,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穿便装出庭,必须事先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实践中,看守所对被告人申请的审批标准并不明晰,引发了存在歧视性做法的质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为避免穿便装或正装出庭受审沦为少数人享有的“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5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规定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法院。从此,我国进入全面禁止被告人穿着“号服”出庭受审的时代。


被告人“号服”的三重解读


“号服”又称“号衣”“囚服”,是看守所内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穿识别服的俗称。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穿着的“号服”,可从功能设定、内在感受和外在观感三个维度进行解读。

从号服功能看,看守所要求在押被告人统一穿着“号服”,初始功能是便于看守所管理和识别,深层功能则能够营造心理压力,使被告人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对此,需要与看守所对被告人剃光头、戴戒具的措施结合起来理解。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被告人的人格,使被告人的意志受挫,隐含着特定意义。

从被告人的内在感受看,穿着“号服”出庭受审,容易产生压抑和紧张心理,自我感觉“低人一等”,进而会影响其法庭表现乃至案件的处理结果。

从他人的外在观感看,被告人穿着“号服”出庭受审,难免会给法庭、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留下不利的印象,容易被贴上“坏人”的标签,甚至形成被告人有罪的意识,影响法官的行为和裁判。

 

被告人着装反映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从被告人只能穿着带有有罪暗示和示众色彩的“号服”出庭,到被告人着“号服”出庭与穿便装出庭并行,再到全面禁止被告人着“号服”出庭,表征着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不断进步。

被告人着装变化折射出司法的文明化。现代刑事司法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只是涉嫌犯罪之人,未经判决有罪前,推定其无罪,法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穿着便装或正装出庭受审,顺应了司法的文明化潮流,契合了无罪推定原则和国际社会有关司法人权保障的共识。法庭是重要的法治教育场所,文明化的庭审也有助于培养理性的守法公民。

被告人着装变化折射出司法的公正化。全面禁止被告人着“号服”出庭,保障被告人穿着便装或正装在法庭上受审,实现了被告人的体面受审权,消除了被告人法庭着装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强化了法庭对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在根本上推进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被告人着装变化折射出司法的科学化。心理学研究表明,第一印象往往会产生久远的影响,而外表是第一印象的重要影响因素。实践中,当被告人穿着“号服”出庭受审时,法官和陪审员容易受此影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先入之见,进而可能会漠视或排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造成案件的裁判错误。保障被告人穿着便装或正装出庭受审,无疑有助于减少上述干扰,提升司法科学化水平,防范错案发生。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权司法保障亮点纷呈,有宏观的理念转变和制度变革,也有微观的技术更新和手段改进。被告人法庭着装的变化,是其中颇为值得关注的方面。切实尊重被告人的体面受审权,不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需要持久不断的努力。

 

          


作者/周长军

责编/曲仪

编辑/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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