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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理教授讲述运动员诉权与强制体育仲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8        阅读量:

2019年12月6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郭树理教授做客菲律宾环球360官网,做了题为“运动员诉权与强制体育仲裁”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黄世席教授主持,李洁老师、田立老师、高乐鑫老师及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韩磊律师出席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郭树理教授围绕欧洲人权法院佩希斯泰因案件展开述评。他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通过对佩希施泰因案件判决的分析,郭树理教授提出,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同时,他进一步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

在梳理了整个案件的判决之后,郭树理教授认为,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随后,郭树理教授提出若干项关于CAS改革路径:完善仲裁员的指定制度、回避制度;CAS仲裁裁决书公开;减少仲裁程序语言障碍;完善仲裁费用的减免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国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与谈人李洁老师、田立老师先后从国际仲裁和人权保障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和论证CAS制度架构的公正性、中立性,引发了同学们对运动员诉权保护和体育仲裁的思考。



互动环节中,郭树理教授针对同学们的提问进一步阐释了实务中运动员诉权如何保障问题,并对同学的发言进行了肯定的评价。

讲座的最后,黄世席教授总结道,体育法的修改有待加强,应当把体育仲裁的相关条例纳入体育法当中,切实充分保障运动员诉权。同时鼓励同学们将体育法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融会贯通,深化对体育法的研究。


主讲人简介:郭树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处罚委员会委员,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反兴奋剂庭(ADD)仲裁员。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与体育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体育法学方向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2010年入选中国法学创新网“中国法学新秀100”。






文/刘武

图/胡玲瑜

审核/黄世席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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