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晚,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讲坛于线上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以“民法典背景下的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报告。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法学院张平华教授、满洪杰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王轶教授以《行政许可法》第2条与《民法典》中的4个代表性条文为切入,结合现实问题,从立法背景、条文演变、社会影响等层面对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展开论述。关于《民法典》第153条,王轶教授认为,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指出该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王轶教授通过分析行政许可的含义,将行政许可区分为“准予实施某项合同行为的许可”和“准予实施某类合同行为的许可”两种类型,并分析了其规范内涵。同时,通过适用第153条第2款的公序良俗条款,可以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所包含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基础。
在王轶教授看来,《民法典》第502条第二款具有丰富的制度背景和实践基础。对此,他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民法典》第502条的制度设计的由来进行了系统梳理,认为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是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其关于合同报批义务的条款有效。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规定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凝聚着中国法官的经验和智慧。
关于《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王轶教授指出,该条文是在《合同法》第132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但二者并非对立关系。《合同法》第132条第一款仅是倡导性规定,《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是其当然性的延续。紧接着,王轶教授通过列举《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阐释《民法典》第597条第二款规定,分析了特定情形下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随后,王轶教授对《民法典》第738条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说明。他认为,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交易,对于出租人进行租赁经营的许可系对某类合同行为效力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条未规定承租人未取得许可时的合同效力。由于承租人是对租赁物经营使用的主体,其使用行为是否获得许可一般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自身效力。
与谈人张平华教授、满洪杰教授先后就《民法典》生效后公法与私法的衔接与配合、民事法律规范的重新整合、《民法典》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衔接等进行了延展性讨论并提出问题,王轶教授进行了详细的回应。
主持人周长军教授从知识和研究层面对王轶教授的报告进行了高度评价。他总结道,王轶教授在此次讲座中展现了深厚的理论功底,也为学者跨学科研究树立了典范。同时,周长军教授从学习和传播的角度指出《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并鼓励大家对《民法典》展开深入学习和研究。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文章百余篇。
文编/刘武
审核/周长军
编辑/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