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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教授讲述对我国监察立法的实践观察与理论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4        阅读量:

2020年6月30日,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讲坛“我国监察立法的实践观察与理论思考”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秦前红,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担任主持人,法学院王德志教授和李忠夏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秦前红教授首先对《监察法》进行了分析,认为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及《监察法》都没有解决好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政务处分法》和正在制定中的《监察官法》则回应了这个问题。在我国多元立法权配置背景下,需要明确监察法规的效力位阶,否则可能会导致监察法规和行政法规在实践中的冲突,造成监察功能和行政功能的混淆。

其次,秦前红教授分析了《政务处分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秦前红教授指出,《政务处分法》颁布后,如何理解政务处分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公务员惩戒、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惩戒等之间的关系?惩戒权力的配置采取一轨制、双轨制还是多轨制?存在争论,值得研究。秦前红教授认为,《政务处分法》存在一定的规范空缺问题,比如没有规定处分法定原则,作为处分对象的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普通违法与职务违法的关系等也有待理清。秦前红教授提到,《政务处分法》没有规定时效制度,从法安定性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规定时效制度。秦前红教授认为,政务处分的六种措施中最严厉的是开除,《政务处分法》在开除措施适用范围的规定上与比例原则存在紧张关系,与该法规定的教育和惩戒原则不太契合。秦前红教授指出,《政务处分法》中存在大量不确定的语词,与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使之间如何协调,值得进一步研究。在管辖制度方面,秦前红教授认为,级别管辖作为监察法制体系中的基本管辖原则和刑事法制中作为基本管辖原则的地域管辖之间存在不匹配的问题。最后,《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仅仅是内部复审和复核,与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权利救济形式存在一定的不一致,如何协调也值得研究。

秦前红教授还对立法机关正在制定中的《监察官法》进行了分析。结合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方面的经验教训,秦前红教授从名称、监察官的准入资格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与谈人王德志教授认为,《政务处分法》是《监察法》的配套实施法,完善了我国监察法律体系,使《监察法》的实施增强了可操作性,当然这部法律的立法权限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深究。李忠夏教授在与谈中指出,在我国,立法权的授予主要通过《立法法》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方式授予国家监察委立法权是否合适,仍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秦前红教授对与谈人的看法和听众的提问进行了回应和交流。

主持人周长军教授对秦前红教授关于监察立法的研究和本次讲座的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国家监察委的设立是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反腐败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对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课题,需要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等多学科学者的重视和参与,展开跨学科的研究。


秦前红,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法学评论》主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港澳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期刊学会副会长、湖北省立法研究会会长。





文编/胡鹏月

图/徐豪

审核/周长军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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