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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剑锋教授讲述证明责任与《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7        阅读量:

2020年7月5日晚,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讲坛于线上成功举办,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以“证明责任与《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报告。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法学院张海燕教授、刘加良副教授、李忠夏教授参与了此次讲座。



潘剑锋教授以民事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为主线,分两部分展开论述:一是对证明责任的基本认识;二是《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对证明责任的影响。首先,潘剑锋教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阐释了对证明责任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认识。他指出,理论上,证明责任的确定涉及程序法与实体法、认识论与价值论、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关系;实践中,证明责任的运用涉及证明对象的确定、对当事人提出证据要求等环节。其次,关于对证明责任的基础、内涵和主体的认识,潘剑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诉讼上证明的相对性,证明责任具有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双重含义,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再次,潘剑锋教授谈到对证明责任与免证事项关系的认识,他强调,免证事项与证明责任的运用成反比关系,免证事项范围越大,证明对象的范围相对就小,证明责任适用的情形就越少。接着,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潘剑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中的“主张”是事实主张,而非权利主张;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证明责任相互转移的问题;证明责任倒置只是证明责任分配中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此外,潘剑锋教授还分析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中结果责任运用的关系,认为只有证明标准适中,结果责任适用的空间才不会过大。

关于《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对证明责任的影响,潘剑锋教授概述了《民事证据规定》总的形式上的变化,指出其修改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证明责任规定的删除;举证期限的弱化;举证失权规定的删除;“新证据”规定的撤销;书证提出命令与证明妨碍的规定。潘剑锋教授进一步强调,证明责任相关条款的删除并不意味着取消了相关规定,而是由实体法作出规定。有关证据证明力大小比较条文的删除,表明在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上采用法官自由心证。另外,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增加了调查收集证据的渠道。



与谈人张海燕教授就证明责任的适用与分配、自由心证的合理性、《民事证据规定》中相关概念的界定等进行了延展性讨论并提出问题,刘加良副教授从主线和关系的角度对此次报告作了简练深入的分析,潘剑锋教授进行了详细的回应。

主持人周长军教授总结道,潘剑锋教授的此次讲座信息量大、重点突出、概括精炼、启发性强,令广大师生十分受益。同时,周长军教授指出,当前法学界的学术研究由立法论层面向司法层面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法治状况与公众预期还有差距,在这种背景下,证据制度的功能显得尤为重要。


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文编/刘 武

审核/张海燕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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