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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教授讲述用益物权的生成逻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7        阅读量:

2020年7月24日晚,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讲坛于线上成功举办。吉林大学蔡立东教授以“用益物权的生成逻辑”为题作了精彩的报告。本次讲座由菲律宾环球360官网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和满洪杰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蔡立东教授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如何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衔接、真正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成为关键问题。蔡立东教授的此次报告以民法典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作为观察对象,探索中国用益物权的生成逻辑。

在关于土地经营权生成的报告中,蔡立东教授首先介绍了农地用益物权制度中权利非财产化的现实问题。一方面体现在修订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事实上限制了承包方权利的转让,阻碍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农地权利抵押被禁止,难以实现融资功能。此种权利的非财产化导致了农地碎片化经营无法形成规模效益。

蔡立东教授基于上述现实问题介绍了由“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农地用益物权制度改革方案。关于三权分置制度遵循的原则,一是以坚持、发展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前提,而原有的“两权分离”制度将所有权权能单一化,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削弱了集体所有权;二是以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归依,并以此作为农地制度改革不能突破的底线,在改革中应充分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整性,在创设土地经营权的过程中,也不能以削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三是以践行执政为民理念的自主性追求为根本动力。

蔡立东教授介绍了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枢轴,指出新型农地权利财产化是三权分置的内在要求。新型农地权利财产化既是维护农民对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的根本渠道,也是实现土地的相对规模化经营及农村土地融资功能等政策目标的必由之路,从而成为推行政策内容的制度中枢。新型农地权利虽然脱胎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存在不同于母权的属性,这种逻辑上的障碍值得关注和研究。关于财产化新型农地权利的性质,蔡立东教授认为土地经营权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与其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独立财产权。

基于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的具体构造,蔡立东教授介绍了农地三权分置的生成逻辑,即用益物权生成于母权的行使,而非母权部分权能的分离。通过三权分置理论,能够合理地解释从母权中分置出的权利可以带有不同于母权的属性。

通过梳理土地经营权生成的逻辑,蔡立东教授对于我国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进行了反思,特别是权能分离理论导致权利资源有限性、权利的残缺及救济的困难以及所有权僵化的短板。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反思权能分离理论逻辑的局限性和不适用性,开创权利行使理论,将其理论逻辑应用于诸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制度,以便形成统一的权利生成逻辑,回应民法中权利平等、权利独立的价值理念。

蔡立东教授还阐述了在未来民法学研究中应当注意的四个维度:一是借助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发展,强调在理论创造时应注重人类法治文明的共通智慧,而非个别智慧;二是要注重中国文明的传世智慧;三是要重视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法治实践;四是借助数据论,强调要重视现代科技带来社会关系巨变及其调整需求。而民法的研究和实践必须关注人民幸福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国情与权利资源供给的兼容。



周长军教授对蔡立东教授的报告进行了总结。与谈环节,张平华教授表达了对由权能分离理论向权利行使理论这一转化路径的认同,指出此种思维的转换对于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具有很好的指导性作用,同时提出,政策导向和制度供给之间的关系值得大家思考。满洪杰教授认为蔡立东教授此种“由小见大”的研究进路清晰、明确地展示了用益物权生成的逻辑,并结合用益物权制度供给不足的背景,通过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创造”权利的现象回应了“国情与权利资源供给的兼容”这一问题。


蔡立东,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专职研究员,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主任。2019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公司法。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多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权威法学期刊和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2部。



文编/王 玥

审核/满洪杰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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