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晚,武汉大学副校长、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副会长黄进教授做客法学院101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的新发展》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李道刚教授主持。
黄进教授在报告中围绕美国“2007年莫里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介绍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问题的相关问题。“莫里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系美国公民莫里斯等人于2007年以旧中国国民政府1913年发行“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为由起诉中国政府所引发的诉讼。黄进教授针对该案提出四个疑问:其一,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其二,这个案件适不适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有没有溯及力;其三,如果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它的理由是什么;其四,中美1979年建交达成的关于财产安排协议对此又有什么影响。为了解答这几个问题,黄进教授首先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基本问题开始讲述。
首先,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基于国际法免受另一个国家的管辖和执行。国家除同其他国家进行政治,军事,文化等交往外,也会为公共目的而参与国际民商事的交往。国家参与民商事交往,具有双重身份,即是民商事的当事者,又是主权者。所以,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
其次,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产生的四种情况:第一,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直接被诉。第二,在某诉讼中涉及到外国国家或其财产。第三,在判决做出以前或以后,涉及对外国国家的财产进行执行。第四,一国在他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对该国提出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