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素有“动态的宪法”之称,在美国,刑事诉讼法被称为constitu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宪法性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宪法之紧密关系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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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于法学院101报告厅,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虞平即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有关《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结构》的学术讲座,针对美国宪法条文,将对应的刑事诉讼活动娓娓道来。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并进行了精彩点评。
虞平
教授有着多年留美经历,他指出美国刑事诉讼法植根和构建于其宪法结构上,与美国宪法修正案发生紧密的联系。在美国,刑事诉讼被视为宪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部门法,这首先体现在基本原则上。他阐述说,在美国的宪法框架下,强调人权保护,其立国之本是分权,而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关注,以及对公权力的制约,这些都与美国的宪法理念相契合。其次,
虞平
教授指出,在美国的宪法中,有四条与刑事诉讼法有关,它们分别是:第四修正案规定了政府调查取证权的权限;第五修正案规定了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六修正案规定了法律帮助权以及第八修正案规定了保释的权利和免受酷刑的权利。接着,
虞平
教授拓宽了研究视野,指出在这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又派生出许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共同构成了宪法结构。
虞平
教授带来的独到的研究视角引起了同学们浓厚的学习兴趣,并进行了提问,
虞平
教授分别进行了详细的回答和拓展。讲座最后,
周长军
教授将美国宪法下的刑事诉讼与中国“没有牙齿”的宪法下的刑事诉讼进行了对比,勉励同学们拓宽视野,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