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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海定教授讲述公有制+市场经济的法学解释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9        阅读量:

  2019年6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法学研究》副主编谢海定教授做客山大法学高端论坛,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公有制+市场经济的法学解释”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王德志教授主持,李忠夏教授和郑智航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了讲座,马得华副教授、冯俊伟副教授、李本灿副教授、向力博士出席了讲座。

讲座伊始,谢海定教授从内在价值、基本逻辑和历史经验三个方面讲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潜在冲突。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方面解释了为何理论和实践看上去彼此冲突,存在内在差异,但在现实中混合后可以产生经济发展的效果,进而引出法学解释的可能性。

随后,谢海定教授提出法学解释的目标是弄清楚40多年来,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装置是什么。谢海定教授指出市场的基本逻辑是通过价格机制配置资源。市场交易的法学结构必须具备可交易的权利、独立的交易主体和平等自由基础上的交易合意三个要素。法律应当从公有财产的权利配置、国家企业的商主体化、合同的普遍化和统一适用三个方面解决公有制与三个交易要素的适应。从而构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装置,包括物权法对公有物的财产权配置、企业法对国家生产经营部门的改造和合同法对自由平等交易的建构。

最后,谢海定教授从市场经济实践最需要、市场经济基础需要和公有制三个角度出发评析了公有制+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架构,提出了平衡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建议。

王德志教授总结道,谢海定教授从法学和经济学结合的视角,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两者的互动和兼容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中国宪法的创造。

与谈环节中,李忠夏教授认为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是不成立的,但宪法建构的国家所有规范体制中包含私法的国家所有权。公有制要适应市场经济,同时公有制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这二者应该形成补充的关系。

郑智航教授指出可以进一步思考以下三个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建立国家所有制的体系和规范、如何认识市场和怎么解决国家所有权的外部性问题。

互动环节中,现场老师、同学与谢海定教授积极交流,谢海定教授详细解答了同学的提问。本次讲座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公有制+市场经济的法学解释的机会,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

 

 

 

 

  谢海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法学研究》副主编。研究领域主要为法理学、宪法学。公开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独著一部、合著多部。曾获第六届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首届中国法学期刊优秀论文奖,以及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编辑优秀人才”称号

文/彭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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