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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教授讲述证券法修改重大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10        阅读量:


9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教授做客菲律宾环球360官网博士生高端论坛,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证券法修改重大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菲律宾环球360官网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海燕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耿利航教授进行了与谈。



报告伊始,郭峰主任介绍了证券法修改背景。证券法自制定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正,一次修订,顺应了我国加入WTO和进一步放松管制的要求。但是,限于当时理论准备不足,加之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经济金融形势、金融监管、金融立法、公司治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的金融资本市场、金融监管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郭主任指出,本轮证券法修改源于2012年,其间经历了三次审议尚未定稿。



随后,郭主任阐述了证券法修改理念。一是要坚持放松管制的理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放松管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二是要鼓励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发展中的不成熟市场,发展方式粗放,市场结构不合理,金融产品不足,基础产品市场化程度不高,直接金融滞后。因此,在立法中应鼓励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创新机制。三是要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增多,且呈现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或可成为有效的解决途径。

接着,郭主任向我们简要介绍了证券法的修改路径。如建立股票发行注册制、拓展证券含义、建立系统完备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反思并改革信息披露、完善反欺诈法律制度等。

最后,郭主任总结道,本次证券法修改仍然是一次性过渡性修改。证券法改革的中长期目标是适应中国金融资本市场混业经营、统合监管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出一部《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或《金融服务法》,这是证券学术界、实务界和监管部门、立法部门应共同努力奋斗的方向。



与谈环节中,耿利航教授认为证券市场需要将监管尺度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平衡,放松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增强事后的法律责任追究。

在互动环节,有同学提问,证券基本定义的扩大对非法集资性质的认定有何影响?郭主任回答,若符合证券范畴,则向证监会注册合法经营,若不符合,则在民法领域按合同诈骗处理,必要时追究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另有同学提问,集团诉讼短期内不能完善会导致事后监管不能奏效,放松行政监管是否会造成监管上的真空?郭主任认为,证券行政监管属于事中事后监管,特点在于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而集团诉讼则属于司法途径,有利于巩固监管。解决方向为一是在现有的诉讼法框架内进行代表人诉讼,修改现有民诉法使诉讼更加简便化,二是探讨集团诉讼专项立法的可行性。


讲座最后,张海燕教授总结了郭主任在讲座中提到的各项重点问题及下步研究方向,并启发同学们在学习中保持热情、独立思考、勤于钻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

/周印来

/金佳佳

主讲人简介:

郭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已发表多篇法学核心论文,并作为负责人承担多项国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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