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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讲述商法解释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07        阅读量:


201996日晚七点,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在华岗苑N526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商法解释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学术报告。本场报告由法学院满洪杰副教授主持。



于莹教授在报告中指出了民法作为一般法,与作为特别法的商法之间在漏洞填补原则上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7号反映出股权转让问题不能套用合同法167条分期付款的规定;第二,关于公司人格否定的司法使用标准,在司法实务中需要确立“公司有限责任是常态,公司人格否定是例外”的观念;第三,关于决议行为的效力,决议行为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特征,只是一个形成意思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民法总则将决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没有照顾商事行为特殊性。



于莹教授提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商法领域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呈现,为此,应制定统领性的商法通则,至少应该树立商事理念和商事思维的特殊性;第二,即使无法制定商法通则,也应为商事审判提供足够的指导原则。

满洪杰副教授对于莹教授来山大法学院做报告表达了真诚的感谢,并指出应正视商法漏洞补充时在立法目的、类推适用规范选择等方面与民法的差异性,特别是要为经营者、消费者等不同类型的主体提供不同的法律规范。于莹教授也耐心回答了同学们关于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人格混同、决议行为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主讲人简介:于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

 

/张艺璇

/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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