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讲坛于线上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以“民法人格权规范的宪法意涵”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报告。讲座由法学院王德志教授主持,法学院李忠夏教授、郑智航教授参与了此次讲座。
张翔教授以“部门法的宪法化”趋势为切入点,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张翔教授介绍了民法人格权勃兴的宪法背景。他认为,人格权的兴起与宪法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德国,德国宪法法院通过索拉娅案,建立了以《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结合《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条第1款导出一般人格权的公式。在我国,基于“反文革”的共识基础,我国《宪法》第38条与《民法通则》第101条均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进入宪法,提供了新的价值注入,为整个合宪性法秩序提供了新的评价关联。基于此,张翔教授得出结论,不同于财产权“由民入宪”的路径,人格权的保护呈现出“由宪入民”的特点。人格权具有天然的社会性因素,使得人格权保护不得不考虑宪法问题。
其次,张翔教授阐述了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民法表达。他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解释就是共同富裕,即每个人都能在公正的社会秩序中有尊严地生活,它与社会国原则具有一致性。因此,社会主义条款就成为我国人格权编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
随后,张翔教授论述了人格权编若干规范的宪法原理。他讲到,很多人认为民法典具有私法纯粹性和体系自足性,但这在现代社会很难实现。“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相对化、宪法取代民法在法律体系建构中的中心地位、纯粹私法权利的社会相关性使得很多私法存在着公法意涵。《民法典》第992条、993条、1006条、1008条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放弃及其界限的宪法原理,第1009条、1015条体现了公法规范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第998条、999条、1020条、1027条、1035条、1021条、1028条则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
最后,张翔教授从合宪性考量的角度论证了在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上人格权规范适用的基本原理。他认为,现实中众多权利和自由可能与人格权发生冲突,例如言论自由、监督权、教学自由、科研自由、艺术自由、营业自由。这些权利冲突引发了他的担忧:人格权编是以人格权保护为核心的,在处理与人格权的关系时,其他权利是否会受到压抑?因此,他提出,在人格权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权利的价值衡量:第一,不应赋予任何权利通常的优先地位;第二,不做抽象比较,而是个案具体衡量;第三,坚持“实践调和”、“基本权利的最优化”、“比例原则”的衡量方法。
与谈人李忠夏教授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社会主义的理解对于人格权编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人格权将民法与宪法结合起来三个方面对张翔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郑智航教授则从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的区分、基本权利冲突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基本权利能否让渡以及民法与宪法的互动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提出了新的思考。
随后,张翔教授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主持人王德志教授对张翔教授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值得大家进行深入地思考、理解和研究。
主讲人简介:张翔,甘肃张掖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2009年、2015年、2020年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2011年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2012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奖,2014年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王风瑞/文
徐豪/图
审核/王德志
编辑/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