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7日,菲律宾环球360官网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讲坛“知识产权法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担任主持人,法学院崔立红教授和张平华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孔祥俊教授首先对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进行了比较,认为40年来,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设计还是具体的保护实践,都在由重视形式主义到重视实质主义的转变。他认为法律兼有形式性和实质性,所谓重形式与重实质,只是其制度内容在形式性与实质性上的侧重点和立法导向不同。重形式的立法或者形式主义的立法,强调的是规范刚性,体现的是法律要件和判断标准的外在性和客观化。重实质的立法或者实质主义的立法体现的是规范弹性,体现的是法律要件与判断标准的裁量性和实质公平性。两种不同的立法取向决定并体现了相关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也影响了执行法律的思维和标准。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具有形式性,以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透明性以及稳定性,但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利益关系纷繁多样和错综复杂,需要具有适度的弹性和可塑性。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鲜明的公共政策色彩,需要根据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进行制度设计。而在司法和法律思维上,形式主义更为强调法律规则的刚性和外在性,相对缺乏制度本身的内在平衡和实质公平。实质主义更为重视法律规则的内在公平和适当性,强调法律标准的实质性考量和制度本身的实质公平。
其次,孔祥俊教授结合热点案例对实质主义与司法的实用主义进行了梳理。他指出:司法以有效和妥当地解决实际问题为天职,以解决争议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妥当性为重要追求。司法不刻意追求理论上的完美,天然地具有实用主义取向。但是,在力所能及和条件具备时,也应该尽可能追求理想和完美。司法毕竟是依法裁判,实用主义必须找到法律依托,必须以符合法律的路径满足现实需求,转化为法律逻辑,表达为法言法语,不能赤裸裸地以事理代法。孔祥俊教授进一步分析到,大局、形势和政策可以影响裁判,政策甚至可以成为法律的灵魂,都属于形成法律解释或者自由裁量的材料,但据以裁判的则是裁量之后形成的结论,这些材料通常掩藏在背后,不写入裁判理由,裁判理由通常由法理和法律所构成。
孔祥俊教授还对最低限度、司法渐进和司法激进等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最低限度主义者指的是“尽量避免宽泛规则和抽象理论,并且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对解决特定争议确有必要的事情上”。最低限度主义者密切关注那些个别案例的特殊之处,倾向于类推性地思考,并且参考相关的各种实际发生的和假定中的问题。而司法渐进主义则指有时候做决定很难,甚至代价不菲,要面临做决定(决策)的成本问题。法官应当持有对知识和信息的敬畏之心,应保持谦逊。对于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领域,在不宜过早定论时最好先就事论事地作出裁判,避免过于--般性的宽泛的论述和决断。此外,孔祥俊教授总结了实质主义与自由裁量和价值取向的关系,认为价值取向是自由裁量的指针,同一案件可能有不同的选择,而价值取向往往是决定选择的指向。
与谈人崔立红教授认为,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对新兴的电子商务案例处理具有很大的启发性,同时指出,实质性要素的介入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效率低下的风险,实质性要素和形式性要素之间如何平衡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张平华教授在与谈中指出,司法过程中的渐进主义和激进主义以及裁判过程中的价值取向等多元因素的考量涉及政策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需要我们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主持人周长军教授在总结时指出,孔祥俊教授的报告用大量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生动地阐释了知识产权法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是一种司法哲学层面的思考,给人以诸多的启示。
孔祥俊,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三次入选“全球最具影响力的50位知识产权人物”,入选“第三届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入选“2018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影响力人物”。兼任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副会长。曾任中共中央组织部专家库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曾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四川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文编/胡鹏月
审核/周长军
编辑/史志强